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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发改能源[2010]1709号
【颁布时间】 2010-11-05
【实施时间】 2010-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羊渠河等煤矿开采边角煤及建筑物、水体压煤方案的批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羊渠河等煤矿开采边角煤及建筑物、水体压煤方案的批复

  (冀发改能源〔2010〕1709号)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以峰集呈〔2010〕45号文报来的《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羊渠河矿东南采区边角煤柱开采方案设计》、《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新三矿北区建筑物、铁路部分煤柱开采方案》、《小屯矿水库下采煤可行性方案研究》、《冀中能源峰峰集团薛村矿地表水体下压煤开采评价》等四个采煤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收悉,经煤炭工业石家庄设计研究院咨询论证,同意你公司按照《方案》和咨询意见组织实施。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面和巷道宽度、厚度进行开采,以确保地面建筑物、铁路、水体堤坝受损程度在控制范围内。

  

  二、按《方案》预测受影响的建筑物、铁路、水库,要向地方政府和建筑物、铁路、水库所属单位(个人)通报有关情况,采取事先防范措施。对损坏区域建筑物、铁路、水库,要加强监测,及时维修,确保建筑物、铁路、水库安全使用。

  

  三、在开采过程中加强地表和充填巷道的变形监测,依据观测结果对开采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同时,协调好与当地政府和村民的关系,对损坏的建筑物及时赔偿,化解各类矛盾。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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