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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0]54号
【颁布时间】 2010-11-04
【实施时间】 2010-11-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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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资金管理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投资计划和预算级次下拨项目建设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所属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和核算,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项目招(投)标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申请预拨付项目建设启动资金。预拨款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经省财政厅审定后下拨。下拨的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投资总额的30%。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申请拨付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实行报账制度,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所属财政部门专户后,项目施工单位凭经项目监理单位审定的票据申请资金。报账资金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直接支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项目建设竣工前,项目资金拨付应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送省财政厅进行评审,经由省国土资源厅终验合格后办理最终资金结算。

  

  六、项目监管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督促承担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和示范项目的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及各分局全面履行《示范协议》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全面落实黑政发2010〕72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监管措施,严格执行五项监管制度:

  

  一是审查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对从事项目勘测、设计、招(投)标及监理工作的中介机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取消其从事上述土地整治工作资格。

  

  二是报备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及终验后,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将项目建设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报告备案。

  

  三是检查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要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项目在勘测、设计、招(投)标、监理、施工、管护、资金使用和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要责令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组织整改,并根据整改情况拨付工程款项。对造成较大损失的,要停止项目实施,通过原渠道收回已付项目资金,不再安排下一年度新的土地整治项目。

  

  四是考评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要对从事土地整治工作的中介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对中介机构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要责令其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土地整治工作中介资格,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五是督察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要根据年度建设任务,组织专人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察。

  

  七、管理职责全省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继续实行项目立项审批和工程建设管理“两权”分离的管理体制。项目所在市、县政府和省农垦总局及各分局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和示范项目的承担单位和责任主体,对本区域内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协调、招标投标、进度质量、资金安全、新增耕地、粮食产能和后期管护等负责,省政府对项目建设负总责。省政府和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市级政府、省农垦总局签订《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目标责任状》,各地要按照黑政发2010〕72号文件规定,建立相应领导机构,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农业、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环保、畜牧等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扶持,形成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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