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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安委[2010]21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豫安委〔2010〕2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

  

  10月28日,国务院安委办召开了全国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以下简称“打非”专项行动)视频会议。会议通报了全国各地前段“打非”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就下一阶段“打非”专项行动做了全面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打非”专项行动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将我省“打非”专项行动引向深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增强继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自8月初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以来,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高度重视,明确重点,周密部署;及时检查,严格督促;部门协同,联合执法,“打非”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工作进展不平衡,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仍然比较严重,因非法违法而造成的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今年接连发生的6起重特大煤矿事故,不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还严重干扰了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影响了河南形象,性质十分恶劣,教训极其深刻。深入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仍然是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一项非常迫切、非常重要的任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的顽固性,充分认识开展“打非”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抓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一定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坚定信心和决心,针对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采取更加得力、有效的措施,继续坚定不移地把专项行动推向深入。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继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按照国务院的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并报请省政府领导同意,我省“打非”专项行动时间延长到2011年元月底。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河南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豫安委〔2010〕15号)的要求,对前一阶段“打非”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认真查找“打非”专项行动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要对下一阶段的“打非”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再部署、再安排,进一步细化“打非”方案,提高“打非”专项行动的针对性、实效性。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部位,紧紧抓住依法惩处这个要害,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迅速依法关闭取缔一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关闭取缔名单要在同级政府网站和媒体上公布。每个省辖市和县(市、区)都要抓一些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非法违法典型,公开处理,依法严惩,并将惩处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明确责任,强化督导,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明显实效。各省辖市、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所在辖区“打非”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对所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打非”专项行动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许可谁负责”原则,指导、督促相关行业(领域)继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县(市、区)、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进行再排查,对排查不仔细、“打非”不得力,特别是包庇纵容非法违法行为、充当非法行为“保护伞”或因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根据国务院《通知》、《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上限严肃追究责任。

  

  省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督导组和煤矿集中整治专项督导组,要对各地“打非”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实施全程督导。对各地“打非”专项行动期间存在的突出问题,各督导组有处置建议权。

  

  四、加强部门联动和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的强大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紧密配合,立即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各级安监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作联动,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依法严厉打击的合力,及时发现非法违法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集中处理、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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