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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一条 发生渡运交通事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渡运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当地政府应当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第八章 奖励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使人员、财产免遭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于渡运违法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滁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滁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滁州市渡运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渡运安全主要事项 一、严禁超载渡运,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雪、暴雨等恶劣天气下航行。 二、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擅自将渡船交给无证人员渡运,未经批准不得采用拉绳渡,严禁无证人员、饮酒人员等其他不符合船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摆渡。 三、未经批准不得载运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不得将危险品与旅客混装。 四、开航时,船上救生消防设备必须齐全,并摆放在明显位置。 五、驾驶人员应遵守航行、停泊、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无夜航设备不得夜航。 六、非客渡船不得载客,非汽车渡船不得载运汽车、拖拉机、农用车、机动三轮车。 七、人车混装的渡口,车辆和旅客应在划定区域内装载,车辆与甲板应紧固,渡船跳板上不得装载车辆或旅客。 八、停止渡运时,经营人应将渡船牢靠系泊或锚泊,并告知旅客停渡信息,防止他人擅自上船或开船。 附件2: 旅客和车辆驾驶员安全须知 一、乘客和车辆应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或船员的指挥,遵守渡运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渡运秩序,严禁抢上抢下。 二、不得私自将危险品带上渡船或夹在其他物品中过渡。 三、渡船必须牢靠系泊或锚泊,车上旅客全部下车后,车辆才能上、下渡船。做到车辆先上船后下船,旅客先下船后上船。 四、严禁超重、超速车辆强行上船。 五、严禁在渡船上戏水、打闹、攀坐栏杆、强迫船员违法渡运,严禁旅客自行驾船。 六、严禁损坏渡口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