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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财字[2010]935号
【颁布时间】 2010-11-01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内卫财字〔2010〕935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86号)转发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并逐一落实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今后,所有列入中央资金支持的旗县级医院和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包括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和具体项目设计方案)需报自治区卫生厅审核同意后方能组织实施;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由盟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论证审核。

  

  如需了解卫生部印发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和《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指导意见》,可上卫生厅门户网站查询。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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