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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办[2010]222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接上页]


  
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强化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及时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配套工作制度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和按时答复,是否按规定收取或者减免相关费用;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是否热情周到,是否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七)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取得了基层和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八)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特邀代表评议,即邀请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实施。一般每一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邀请评议人员等;

  

  (三)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政府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发布社会评议通告;

  

  (四)组织实施评议,汇总社会评议结果;

  

  (五)确定评议等次;

  

  (六)向本级政府书面报告评议结果情况,同时抄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

  

  (七)将评议资料整理归档。

  

  第八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被评议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提出整改意见。被评议单位应当按要求整改,及时向评议组织实施单位和有关单位报告整改情况,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评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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