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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10]323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78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实施办法



  为妥善做好建设项目超建面积有关处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确认和超建面积处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4〕174号)精神,现就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本办法所称“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

  (二)本办法所称“合理误差”,是指在按图施工情况下,房屋竣工后房管部门实测面积超出项目批建总建筑面积部分在一定误差标准范围内。

  (三)本办法所称“超建面积”是指:

  1.经房管部门实测地上建筑面积超过规划批准的地上建筑面积(指分摊前的地上建筑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

  2.未经规划批准但经规划部门认可保留的违法建设超建面积。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

  三、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和标准

  (一)合理误差核算方式:合理误差的计算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列明的批建指标中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基数进行;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分期建设的,分期进行核算。

  (二)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范围按以下规定计算:

  1.总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含)的,合理误差为5%;

  2.总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3%;

  3.总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含)的,合理误差为2%;

  4.总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合理误差为1%。

  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累进计算,且合理误差总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否则,按合理误差外超建面积处理。

  四、超建面积的处理

  (一)合理误差以内超建面积的处理。

  1.由市房管局对合理误差以内的超建面积进行审核后,向市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超建面积处理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

  2.市规划局对《确认单》进行审核,对属合理误差内的超建面积签署确认意见,并向市建委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

  3. 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的合理误差内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1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部分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二)合理误差以外超建面积的处理。

  1.由市房管局就合理误差以外的超建面积,向市规划局出具《确认单》。经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2.市城管执法局对超建面积进行处罚,并在《确认单》上签署意见后转市房管局,出让土地(除工业用地项目外)上的项目转市国土资源局处理。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用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在合理误差外的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并在《确认单》上注明补缴土地出让金情况。

  对经市规划局批准分期建设的项目,市国土资源局在分期办理用地复核验收手续时,应在《确认单》上注明分期验收情况。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超建面积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违法建设超建面积的处理。

  1.对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但存在违法建设的超建面积项目,市房管局向市规划局出具的《确认单》上应注明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情况。

  2.市规划局审核后,分别向市建委和市城管执法局出具《联系单》,要求建设单位补缴规费并接受处罚。

  3.市国土资源局在进行土地复核验收时,对出让土地(除工业项目用地外)上的建设项目,经市规划局确认可保留的违法超建面积,按照现行评估确定价的200%向建设单位收缴土地出让金。

  4.市房管局凭相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确认单》以及相关资料,对违法建设超建面积视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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