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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四年,应具有上级医院短期进修经历。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三条 依据专职人员业务学习、专业能力及论文撰写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定等级。 (一)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两年,每年参加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省、市院感质控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不少于16学时,两年内撰写读书笔记或本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经评审,可认为具有初级管理员水平。 (二)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四年,每年参加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省、市院感质控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不少于16学时,经短期进修或脱产学习,四年内撰写本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发表本专业论文不少于2篇。经评审,可认为具有中级管理员水平。 三级医院科主任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管理员水平。 (三)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六年,每年参加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省市质控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不少于16学时,六年内撰写本专业论文4篇,发表本专业论文不少于3篇,经评审,可认为具有副高级管理员水平。 (四)专职人员从事本专业满八年,撰写专业论文5篇,发表本专业论文不少于4篇,参加本专业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并完成省、市院感质控中心规定的业务学习。经评审,可认为具有高级管理员水平。 第六章 专家库设置与管理 第十四条 设立江苏省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各市院感质控中心学术带头人、资深感染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应具备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医院感染管理的策略研究,并提供政策咨询与建议; (二)根据国家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拟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三)对本地区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性指导; (四)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派组织对本地区发生的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 (五)对本地区医院感染管理的相关课题进行研究;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每年应当参加省或国家级相关专业培训、学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连续三年未能参加相关培训的,取消专家库成员资格。 第七章 各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管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院感质控中心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制定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业务学习内容及考核办法,并协助组织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各市院感质控中心承担本辖区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业务学习指导及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重视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管理,按照规定督促专业人员投入足够精力和时间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及考核工作。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并履行监督管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如下行为之一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按要求设置医院感染管理部门的; (二)频繁更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的; (三)限制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专业培训的。 第二十四条 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未能按照要求参加业务培训,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作降级处理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