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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局关于乌鲁木齐德汇火灾 乌鲁木齐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关于“1.2”德汇火灾事故中受灾纳税人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请示》(乌国税发〔2008〕2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受灾的纳税人申请补办的税务登记证件免收其工本费。 二、在这次补办税务登记证的工作中,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逐户核实,以事实为依据, 认真核查留存的档案资料,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在综合软件操作时,具体在免收工本费模块中的“其他”中进行登记处理,以区别下岗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等政策性免收工本费的情况。 此复。 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