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博州政办发[2008]19号
【颁布时间】 2008-02-21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80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通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通知

  (博州政办发[2008]1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经2008年1月24日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以及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抚恤优待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确保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财政、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社保、建设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的相关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所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抚恤优待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健全抚恤保障和服务机制,公开抚恤程序、抚恤条件和抚恤标准,公开有关网址和联系方式,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收到部队通知书的县(市)民政部门在军人遗属协商确定持证人后,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军人遗属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发放证明书:

  ㈠ 父母(抚养人);

  ㈡ 配偶;

  ㈢ 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㈣ 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无前款规定对象的,不发给证明书。

  


  第八条  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人户籍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方式核发,发放标准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执行。

  ㈠ 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㈡ 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对象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户籍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从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或者病故军人之日起发放,发放标准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执行。

  ㈠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㈡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㈢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第十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移交地方安置的,本人(患精神病的,由其利害关系人)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役证件和军队评残等材料,向户籍迁入地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迁入手续。

  


  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军队未及时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本人(患精神病的,由其利害关系人)凭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可以向户籍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申请认定残疾性质和补评残疾等级。评定残疾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