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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紧张状态。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油、情绪不稳定、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20%-50%。 二、紧急状态。市场粮油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粮油并出现恐慌,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50%。 三、特级状态。市场粮油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集中抢购现象严重,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100%以上。 第五章 应急措施 第一条 紧张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一、立即组织粮食加工和应急供应,通过经济补偿和行政指令,按区域划分确定当地若干家粮食加工企业,对现有收储企业的库存粮食进行加工,并安排国有企业或委托大型零售店、连锁店进行销售,要加大成品粮油的市场投放和供应。 二、立即组织粮源采购,做好粮油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的粮油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适时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正面宣传引导,稳定消费者的心理。 第二条 紧急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上述措施不能缓解应急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当地粮食商品不足,采购和调配不能及时运到,预计出现断档时,应采取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动用各级储备粮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用。 二、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当可能出现粮食供不应求时,报请自治区粮食局组织粮食调入。 第三条 特级状态下的应急措施 当出现粮食应急特急状态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价格限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物价、财政、发改委、粮食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并实施粮油销售最高限价,包括实施销售最高限价的粮油品种、价格,实施的地域范围。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发改委、粮食、财政、公安等部门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指定的国有粮食企业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居民定量供应工作由粮食部门组织实施。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特急状态下,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市政府提出建议,市政府下令实行临时市场管制。临时停止所有粮油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制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六章 应急终止后的工作 应急工作终止后,粮食应争指挥部要组织各级政府、各相关单位认真做好善后事宜处理和总结工作。 一、应急终止后,各旗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二、应急终止后,在半年时间内,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规模,及时补充市级储备。 三、审计、发改委、粮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对实施预案所开支的各项经费,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四、财政要会同发改委、粮食、物价、工商等部门核实实施预案期间征购、征用、委托加工、销售方面的支出,提出经济补偿意见,并及时兑付。 五、市政府、各旗县区政府要根据本预案对在应急工作中的不同表现,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给予奖惩。 ㈠在实施应急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市或旗县区政府予以奖励: ⑴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⑵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⑶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⑷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㈡对参加应急工作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通信、加班等补助。 ㈢对于有下列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⑴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旗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⑵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⑶拒不执行应急指令,指定加工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⑷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⑸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的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二、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