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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琼国税函[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02-19
【实施时间】 2008-0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85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补充通知

  (琼国税函[2008]43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两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申报有关报表报送问题的通知》(琼国税函〔2008〕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第二条的规定,适用于除个体双定户以外的纳税人。

  32号文第三条的规定,适用于未取得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对取得电子认证身份的纳税人,在使用网上申报方式报送涉税资料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可每半年报送一次,在半年终了后30日内,将前半年度各月份的纸质报表和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申报表可每年报送一次,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前一年度各月份(季度)的纸质报表和资料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对原下发的各文件与32号文及本文不一致之处,请按32号文及本文规定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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