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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合国资评价[2008]14号
【颁布时间】 2008-02-15
【实施时间】 2008-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88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审计、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合国资评价[2008]14号)


  

  各委属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企业会计信息和资产评估质量,规范企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

  

  加强企业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是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加强对所属子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各委属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的组织工作:一是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二是积极做好企业内部相关业务部门、所属各级子企业的协调配合;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审计及资产评估所需相关材料,为中介机构履行必要的审计、评估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评估证据提供条件。

  

  


  二、加强审计与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管理

  

  1、为确保审计、评估工作质量,我委按照“诚信、优质、规模”的原则,通过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选择了15家审计中介机构、14家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组成备选库(名单见附件)。各委属企业应在备选名单内,选择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原则上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从3家以上机构中择优确定),并将有关资料报我委审定后方可正式委托。

  

  2、财务决算审计由相关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统一委托一家审计中介机构,对本企业及合并范围内的子企业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全面审计。规模较大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可以委托一家以上的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计,但要明确主审和参审机构及相应责任,其中控股公司、集团公司本部报表和合并报表必须由主审机构审计。上市公司审计仍由董事会确定的审计机构进行。

  

  


  三、审计与资产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审计

  

  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重要报表数据和报表附注进行审计,恰当发表审计意见;对我委要求的其他指标数据,如职工工资总额、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等进行审核并作专项说明。

  

  改制企业的审计应根据企业改制工作的具体要求确定审计范围与内容,并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改制企业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实施。

  

  审计中介机构应对单户及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并提交完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必须包括审计报告正文、审计后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提交时间为4月30日前,改制企业的审计报告根据企业改制的要求确定提交时间。

  

  (二)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工作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皖国资产权〔2004〕147号)、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07〕37号)等文件规定。有关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向市国资委进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2、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详细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在评估说明中,评估机构须明确具体项目的评估方法及过程,明示评估增减值变动及原因分析;

  

  3、委托评估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4、申请备案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应同时提交本公司对评估报告的意见书;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其他事项

  

  各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国资委监管企业审计及资产评估中介机构》(项目编号:hfcgzx-z20081235)招标文件的相关承诺。我委通过统一政务平台将招标文件发至相关企业,不能登录政务平台的企业可向我委(统计评价处)查阅。

  

  特此通知

  

  附:审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备选名单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名单

  


  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国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安徽中安会计师事务所

  

  安徽永安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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