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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深司[2008]30号
【颁布时间】 2008-02-15
【实施时间】 2008-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88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司〔2008〕3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深圳市司法局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深圳市司法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破坏和扰乱我市法律服务市场秩序违法活动,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的;

  

  (二)外地律师机构及其律师未经批准擅自在我市挂牌执业的;

  

  (三)不具备公证执业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以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名义非法执业的;

  

  (四)未经批准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五)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

  

  


  第三条  奖励标准:举报对象为个人的奖励300元,举报对象为机构的奖励500元;属重大举报案件的奖励金可适当提高。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举报人向本部门举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不属本部门受理的事项,由受理部门受理、登记备案后,按有关程序移送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

  

  


  第五条  本部门的举报受理与奖励案件查处的协调、案件的移送由办公室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由受理案件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和奖励的决定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奖励金由计财装备处负责发放。

  

  


  第六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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