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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发[2010]40号
【颁布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 2010-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89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接上页]
有关部门和地方要把握好政府管理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对已经确定的调价方案,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审慎出台。必要时对重要的生活必需品和生产资料实行价格临时干预措施。

  十、规范农产品经营和深加工秩序

  整顿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取缔无证照收购加工棉花的行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玉米深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

  十一、加强农产品期货和电子交易市场监管

  完善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规则,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抑制过度投机。研究制定规范农产品电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清理整顿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

  十二、健全价格监管法规

  尽快出台《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条例》,强化成本监管。抓紧修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将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的行为纳入价格监管范围,增强处罚的针对性,加大处罚力度。

  十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价格垄断执法

  强化价格监管力量,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

  十四、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建立健全价格新闻披露机制,及时公布市场价格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澄清不实报道,稳定社会预期。

  十五、切实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各地区要把稳定价格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及时研究制定价格应急预案,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

  十六、建立市场价格调控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国务院确定的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2010年11月底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告国务院。国务院将组织督察组赴各地调查了解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市场物价情况。

  

  
国务院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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