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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0.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署令第175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2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署令第177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成员国名单见附件1)之间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亚太贸易协定》其他成员国(成员国名单见附件1)之间的《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二、对下列海关规章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文序号作出修改 (一)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9号)第十六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国际航行船舶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24号)第十九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过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25号)第九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进出境物品管理规定》(署令第30号)第十二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署令第35号)第九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署令第38号)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境旅客通关的规定》(署令第55号)第十五条。 29.《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署令第56号)第九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署令第58号)第十二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署令第74号)第十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署令第79号)第二十八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署令第91号)第九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署令第103号)第三十三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第105号)第三十二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署令第108号)第二十一条。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09号)第十二条。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署令第110号)第三十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1号)第十六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5号)第二十条。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署令第116号)第十七条。 4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公路货运企业及其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18号)第二十八条。 4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署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名称作出修改。 4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署令第79号)第二十七条中的“《海关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修改为“《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署令第79号)第三十二条中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