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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库[2010]133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89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2010)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0]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办法》及本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申请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认定。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向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见附件1)。

  

  省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重视《办法》的贯彻和落实,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制定具体的资格认定工作方法和程序,做好资质认定工作的布置和培训等工作,做到政策要求明确,认定程序清晰规范,组织工作高效。

  

  二、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

  

  (一)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京外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

  

  (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要定期向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三)甲级资格认定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见附件2)执行。乙级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财政部“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确定。

  

  (四)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审核通过拟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格认定工作完成后及时将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拟认定资格机构公示无异议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将分别颁发甲、乙级资格等级证书,同时在其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告。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代理的业务范围,是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及政府采购咨询服务业务。

  

  (二)甲级机构资格申请方式。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需要登录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资格申请”专栏,按照网上提示和要求完成申请程序及资料的申报。同时,将相同的书面申报材料加盖公章报送财政部。申请有效时间以收到书面材料时间为准。

  

  (三)《办法》实施之后,财政部将定期集中对甲级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为每年6月1日、11月1日开始5个工作日内。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1日期间甲级资格证书到期的,财政部将继续接受资格申请,按《办法》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对乙级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的时间,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四)《办法》实施之后,已按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政府采购审批或确认资格的甲级机构,其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结束后,符合《办法》规定申请甲级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不需要重新申请乙级资格。

  

  (五)申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需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诺函(见附件3)。

  

  (六)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06]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例样)(略)

  2.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3.承诺函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2:

  
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书》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要求填报,其中:

  1.表一“专职人员总数”填写专职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人数,所称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资金情况”应填写申报上一年度的财务情况;

  2.表二、表三和表四应由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本人填写,并粘贴二寸照片,本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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