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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举办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精神,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和后督查工作,我部将举办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部署下一阶段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 二、培训时间及地点 培训时间:2010年12月8日9:00-17:30; 培训地点:北京市国二招宾馆迎宾楼二层大会议厅(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6号,环境保护部向北约1公里)。 三、参加人员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负责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处室负责人各1-2名; (二)各技术咨询单位负责人1名。 四、培训议程 (一)上午:污防司领导讲话,解读《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 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 (二)下午:分组讨论、交流经验、会议总结。 五、其他有关事项 (一)请与会代表于2010年12月6日(星期一)17时前将培训回执传真至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二)不收取培训费,与会人员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晓密(010)66556277 (二)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陈洪波(010)84934636,84923879(传真) (三)北京国二招宾馆 前台(010)66180806 附件:培训回执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培 训 回 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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