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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0-11-22
【实施时间】 2010-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征集全国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2011年)参评作品有关事宜的函


  

  全球金融危机以来,世界经济贸易格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国际经济竞争和大国博弈日益上升,我国面临着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新要求。为繁荣商务理论和政策研究,鼓励全国从事商务理论、政策研究和实际工作的单位及个人提高研究质量与水平,加快培养商务研究人才,建立健全商务领域科研工作的激励机制,我部自1999年设立全国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为做好2011年全国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参评作品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项目的

  

  全国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是面向全国的社会科学类奖项,用于奖励商务领域具有前瞻性、创见性,有较高理论和学术价值的论文、论著和研究报告,以及对政府决策和实际工作产生重要影响的研究成果。

  

  二、奖项评委会设置

  

  全国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组织机构由领导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秘书处组成。商务部部长陈德铭担任领导委员会主任,商务部副部长傅自应担任领导委员会副主任。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相关学科和行业有造诣的学者及专家担任。秘书处为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的常设机构,现设在商务部研究院。

  

  三、奖项设立

  

  全国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设著作一、二、三等奖,论文一、二、三等奖,研究报告一、二、三等奖。获得论文奖、研究报告奖的研究成果将结集出版。

  

  四、参评办法

  

  全国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秘书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始受理2011年参评作品申请。凡是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在全国性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具有较高学术理论价值的社科类(商务领域)研究作品,或虽未公开发表,但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刊登的研究成果、研究报告均可申请参加评选。参评作品申报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迟于规定日期(以寄出当日邮戳为准)寄出的作品将不被受理。申请者请根据《全国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参评作品申请书》(见附件)的有关格式要求,认真填写、报送参评作品。

  

  如有问题请与全国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秘书处联系。

  

  论著联系人:吕甦、晏聪

  

  论文联系人:韩秀玉、何建民邮箱:hanxiuyu@sina.com.cn

  

  报告联系人:袁晓慧、陈小宁邮箱:yuanxh8@hotmail.com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东后巷28号主楼208室全国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秘书处(商务部研究院科研处)

  

  邮编:100710

  

  电话:(010)645150306451503164269020

  

  传真:(010)64212175

  

  网址:www.caitec.org.cn

  

  附件:1.参评作品申报条件及注意事项

  

  2.全国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参评作品申请书

  

  3.作品概述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参评作品申报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参评作品申请人

  从事商务理论、政策研究和实际业务工作的人员(包括我驻外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单位均可报送作品参加评选。

  

  二、参评作品

  1.申报的作品必须是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间发表的。

  2.参评作品应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价值,对全局或某一商务领域的改革创新有所突破和独特见解,立意新颖,主题明确,具有前瞻性和可行性,对政府决策有重大参考借鉴价值。

  3.参评的著作和论文必须是在全国性刊物上公开发表、出版,或虽未公开发表,但在内部发行的刊物上刊登的商务研究成果。

  4.参评的研究报告必须是经委托单位或立项单位正式委托、立项并评审验收的课题研究成果(须附相关证明资料)。

  5.已参加过其他评奖活动的作品亦可参加本成果奖的评审(须注明获奖名称、等级)。

  6.以下类型的作品不予受理:一般性的商务方面的考察报告、工作总结;具体的单一领域里的业务介绍;纯教科书方面的作品(具有突破、创新意义的教科书类作品除外)等。

  

  三、注意事项

  1.成果奖评委实行回避原则。如果评委有作品参评,将不担任同一届评委。

  2.每一位申请人每一评奖年度只能申报一部论著或一篇论文或一份研究报告。

  3.参评作品须由两名具有同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书面推荐。如果评委做推荐人,将不担任同一届评委。

  4.如实填写《全国商务发展研究成果奖参评作品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和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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