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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工信部联装[2010]566号
【颁布时间】 2010-11-12
【实施时间】 2010-1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0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专项核查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3. 没有按要求粘贴相关标识或发现存在其它质量问题的,责令汽车生产企业立即整改,并视情决定是否取消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追缴已申领的财政补助资金。

  

  六、其它事项

  

  1. 汽车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配合做好样车抽取、燃料消耗量检测等工作;对因为汽车生产企业不配合而影响专项核查工作的,取消节能汽车推广目录资格。

  

  2. 样车的运输由汽车生产企业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应在封样后3日内将样车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在接到工作组取回样车通知后的10日内收回。

  

  3. 检测机构应按照授权范围做好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工作,如有弄虚作假、超越委托权限等情况,将视情给予中止委托、通报等处理。

  

  附表1: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抽样备案表(略)

  附表2: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试验条件确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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