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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文字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8号
【颁布时间】 2010-11-15
【实施时间】 2010-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0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台湾同胞专利申请的若干规定

[接上页]


  (三)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声明中至少一项内容填写正确,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台湾地区优先权要求费的;

  

  (四)分案申请的原申请要求了台湾地区优先权的。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原因造成被视为未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的,不予恢复。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词句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两个月内删除或者修改,期满不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拒绝删除、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驳回该专利申请。明显不涉及技术内容的词句,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依职权删除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不同意删除的,应当驳回该专利申请。

  

  第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人请求出具申请文件副本的,应当先根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对申请文件用语进行审查;申请文件中含有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词句的,在初审合格之前不予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愿公布其地址的,可在“申请人地址”栏中注明“中国台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原中国专利局1993年3月29日颁布的《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和1993年4月23日颁布的《关于台胞申请专利手续中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国专发审字〔1993〕第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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