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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河道、堤防、水库(塘)、水电站、抽水站、沟渠、灌区等各类自然或者人工的水利工程及其设施。 第三条 拉萨市行政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水利工程应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 拉萨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工程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制定并实施水情调度方案,保证水利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三)制止和查处破坏水利工程的行为; (四)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对水利工程投入的总体水平,并逐年加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加固的投入比例。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及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水利工程及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对在水利工程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保护水利工程及设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工程管理范围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机井、渠道等小型水利工程)范围,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利枢纽工程范围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未明确管理范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河道、湖泊、沼泽管理范围的划定: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滞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及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设计洪水位确定。 湖泊、沼泽的管理范围为湖泊、沼泽的水域、蓄洪区、滞洪区。 第十一条 流域性主要河流堤防管理范围的划定: (一)雅鲁藏布江为背水坡堤脚外60米; (二)拉萨河为背水坡堤脚外50米; (三)尼木河以及堆龙河、澎波河、当曲、学绒藏布、墨竹马曲为背水坡堤脚外30米。 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背水坡堤脚外不得少于20米。 第十二条 进水口、水电站、抽水站、水库(塘)、灌区管理范围的划定: (一)进水口上下游河道各不少于500米,左右两侧50米至100米; (二)大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1000米,左右侧各100米;中小型水电站、抽水站为上下游河道堤防各500米,左右侧各50至100米; (三)大中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至200米;水库主副坝两端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300至5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至200米。小型水库为设计最高洪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至100米;主副坝两端的山头、岗地顺坝轴线方向以分水线为界,垂直于坝轴线方向以坝轴线为起点,上游200至300米,下游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50至100米; (四)666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3至5米,支渠背水坡坡脚外1至3米,环山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10米;333公顷以上灌区为干渠背水坡坡脚外1至2米,环山渠背水坡坡脚外2米,迎山坡从渠顶面与山体交接处始,沿山体方向水平延伸5米。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应向土地管理部门申领《土地使用证》。其中属于规划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还应依法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之后,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和管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但必须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