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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发[2010]17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9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1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4.2.7 互混率:同3.2.7

  

  4.3 禁止调运和销售虫粮。虫粮等级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ls/t 1211-2008)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的粮油,接收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发粮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

  

  4.4 在每个年度的 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调运和销售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玉米、粳稻水分含量不得超过粮油质量国家标准中的规定或目的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相应粮油品种安全储存水分限量。

  

  5.附则

  

  5.1 本规定由由国家粮食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5.2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10月15日发布的《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01〕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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