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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调办环保函[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11-05
【实施时间】 2010-11-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国调办环保函[2010]6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

  

  现将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联合制定的《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目标的实现,进一步落实治污行政首长责任制,按照“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以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04号)以及江苏、山东两省的《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工作目标责任书》、《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为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通水前的治污工作考核。东线治污年度考核纳入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日常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以实现2013年底前,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控制单元治污方案确定的治污项目全部建成并达标排放,控制单元各断面水质及入河排污总量达到规划治理要求,输水干线全线达到ⅲ类水质标准为目标。

  

  第五条  江苏、山东两省人民政府是实施南水北调东线治污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治污工作负总责。沿线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控制单元治污目标负责。

  

  第六条  通水前治污工作考核,可根据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建设情况确定,初步安排在2013年第三季度。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指标和水质指标。

  

  项目指标,即治污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治污项目为江苏、山东两省批复的南水北调东线控制单元治污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业结构调整、工业综合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截污导流、流域综合整治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文件为治污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

  

  水质指标,即各控制单元考核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考核指标为cod(高锰酸盐指数)和氨氮。人工监测数据(为主)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为辅)为断面水质综合达标率的考核依据。

  

  第八条  考核工作采用百分制记分,其中水质指标70分,项目指标30分。考核结果分为好(80分以上)、较好(70分以上,80分以下)、一般(60分以上,70分以下)、差(6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差的认定为未通过考核。

  

  第九条  江苏、山东两省人民政府对南水北调东线各控制单元治污工作进行自查,自查内容除项目指标、水质指标和入河量指标外,还包括用于治污的南水北调工程基金征收和使用情况、排污单位的废水达标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率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及收费情况、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发生和处置情况、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自查报告于考核前一个月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环保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

  

  第十条  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负责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成考核组进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转南水北调办等部门关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函[2003]104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分别就有关工作提出考核意见,经考核组汇总后提出考核报告,并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江苏、山东两省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通水前的考核,沿线控制断面凡达不到调水目标要求的或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该地区相关流域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工作,并视情况提出限排或停止排放污染物的要求。

  

  对未达到治污目标、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环保总局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江苏、山东两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具体考核办法,确保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治污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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