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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颁布时间】 2010-11-10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1月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 志 军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江苏省测绘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市场统一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维护测绘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推进测绘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含地理信息应用开发、测绘监理)市场活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测绘市场活动,是指从事测绘项目的委托、承揽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行为。

  本规定所称地理信息应用开发,是指在测绘活动中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空间定位等技术对各种地理信息及其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向公众传播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测绘市场活动,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平等互利、公平竞争、协商自愿的原则,不得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市场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测绘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对测绘市场活动的投诉或者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和查处。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六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七条  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当通过测绘职业技能鉴定。

  禁止出借、转让、出卖测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材料。

  第八条  测绘单位在注册地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营业和税务登记手续,持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测绘单位测绘资质证书到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分支机构应当在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并具有与承揽测绘项目相当的专业技术人员、测绘仪器设备条件。

  第九条  测绘单位承揽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项目,应当按照本规定到测绘项目所在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使用测量标志的,应当缴纳测绘基础设施费后方可实施测绘。

  第十条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承发包


  第十一条  依法实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制度。下列测绘项目,应当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发包:

  (一)投资超过五十万元的基础测绘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超过五十万元的其他测绘项目;

  (三)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中用于测绘的投资超过五十万元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

  经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列测绘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一)经国家安全部门或者保密部门认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测绘项目;

  (二)抢险救灾的测绘项目;

  (三)处置突发事件急需的测绘项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

  发包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测绘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应当按照与测绘项目规模和技术要求相当的测绘资质等级条件,设定投标单位的最低测绘资质等级。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测绘项目招标时间、地点、方式、招标文件等报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评标由招标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专家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评标委员会中的测绘专家应当从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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