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鄂工商督[2010]226号
【颁布时间】 2010-11-29
【实施时间】 2010-11-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2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鄂工商督[2010]226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行为,进一步加强系统队伍建设、形象建设和执法能力建设,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  下列人员在工作日上班时间内岗必须着装:

  (一)县级工商局和工商所所有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二)省工商局、各市州工商局在一线窗口岗位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着装:

  (一)省工商局、市州工商局直接从事市场监管、公平交易执法、经济检查工作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市场检查、执法办案时;

  (二)在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等时间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检查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第五条  召开有关会议或参加大型集体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由各级工商局另行通知。

  第六条  因办案需要、督察暗访等工作需要或其他场合不便着装的,可以不着装。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二)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

  (三)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五)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况。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配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不得配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者执法公务无关的标志。

  (二)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向后倾。在室内脱帽后应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三)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冬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五)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扎制式领带;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领夏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

  (六)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

  (七)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八)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十)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含皮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第十条  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以上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一条  着装人员在不同季节应按规定着相应制服,具体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县(市)工商局统一规定换装时间、发布换装通知。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督察、纪检监察等机构负责监督落实。

  第十四条  着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依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督察人员或者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现场予以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

  (二)对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不按规定着装,或者不按督察人员要求予以改正的,由督察机构按照督察程序发出《督察整改通知书》并予通报;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擅自拆改制服或将制服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的,由违规人员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因出借工商行政管理制服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督察整改通知书》或被通报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相应处理;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发出《督察整改通知书》的督察机构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下发后,此前省工商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