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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三亚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2-15
【实施时间】 2008-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08〕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三亚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公交)市场管理,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提高公交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交线路(含旅游公交线路)经营权是指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依照规定程序授予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所设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等要求从事公交客运经营的权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交客运(含旅游公交客运)经营的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交线路经营权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提高公交客运服务质量和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发展为目的,将有限的公交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从而建立一个“扶优汰劣、竞争有序”的公交客运市场。

  

第二章 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授予


  

  

  


  第六条  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授予主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实施相应的扶持政策,将公交线路经营权授予本市国有企业。

  

  招标公告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在本市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  市交通部门是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招标人,其职责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提供招标项目的相关信息服务,解答有关招投标活动的疑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组织审标、评标或议标;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认并公布评标结果;

  

  (七)签发中标通知书等经营权中标确定文书;

  

  (八)协调有关部门为中标人办理相关运营手续;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和要求;

  

  (四)参加招投标报名的地址、方式、截止时间和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六)投标地点和时间;

  

  (七)招标人认为应予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和要求;

  

  (二)开标日期、时间和地点;

  

  (三)评分标准;

  

  (四)投标(或履约)保证金标准、缴交和退还;

  

  (五)营运线路、站点、首末班车时间、发车间隔、车辆的技术标准和环保标准、车辆数量、运价标准;

  

  (六)招标项目安全服务质量、社会责任承诺;

  

  (七)拟签订的公交线路经营协议的主要条款;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招标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交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凡参加本市公交线路经营权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

  

  2、拥有公交客运经营资格;

  

  3、能出具本市银行提供的购置招标项目的车辆资金的资信证明(原件)。

  

  


  第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7个以上(单数)运政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1人在本市交通部门中随机抽取,余下人员在省级运政管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三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将评标结果通知招标人,经招标人确认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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