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认真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加快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制定、修改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乡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有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配套规定和具体措施,及时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办法,依法做好危险源和危险区域调查登记、应急管理培训、应急知识普及、应急救援物资征用和补偿等相关工作,切实保证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各项规定在本地区、本部门的有效落实。 四、关于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 (一)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所属乡镇、部门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监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州政府办公室将于2008年上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各部门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各县(市)、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切实做好突发事件应对法贯彻实施工作,并于2008年4月25日前将学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情况报州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科,联系电话4237120)。对贯彻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州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