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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颁布时间】 2010-10-30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0修正)

[接上页]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二)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第十二条  (围网和脚手架设置)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三条  (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三)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第十四条  (渣土处置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作业。

  

  (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第十五条  (道路管线施工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六条  (防治光照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七条  (排水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八条  (渣土堆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  (夜间施工备案)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险、抢修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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