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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采用符合规定强度的硬质材料,基础牢固,表面平整和清洁。 (二)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米。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的围档大门符合有关规定。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档。 管线工程、水利工程以及非全封闭的城市道路工程、公路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档。 第十二条 (围网和脚手架设置) 除管线工程以及爆破拆除作业外,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整齐、清洁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并不得有明显锈迹。 第十三条 (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除应当遵守有关防治噪声和扬尘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房、临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不得进行捶打、敲击和锯割等作业; (三)在施工现场不得进行敞开式搅拌砂浆、混凝土作业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 第十四条 (渣土处置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渣土处置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作业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停止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作业。 (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爆破时,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建筑物、构筑物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对建筑垃圾在当日不能完成清运的,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五)在施工现场处置工程渣土时进行洒水或者喷淋。 第十五条 (道路管线施工要求) 城市道路工程或者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在城市道路上开挖管线沟槽、沟坑,当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为通行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覆盖钢板,使其与路面保持平整。 第十六条 (防治光照污染要求) 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七条 (排水设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确保排水畅通。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予以排放,禁止直接将工地泥浆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十八条 (渣土堆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堆放工程渣土的,堆放高度应当低于围档高度,并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线、设施的安全。 第十九条 (夜间施工备案) 除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施工以及抢险、抢修工程外,建设工程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除抢险、抢修外,城市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需要在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通行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工程项目的外立面紧邻人行道或者车行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该道路上方搭建坚固的安全天棚,并设置必要的警示和引导标志。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道路实施全部封闭、部分封闭或者减少车行道,影响行人出行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通道;临时占用施工工地以外的道路或者场地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围档予以封闭。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 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