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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各地物价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切实贯彻落实中宣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价格舆论引导工作稳定社会通胀预期的通知》(〔2010〕 26号),加强对舆论宣传的管理和监督,强化正面宣传,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重点宣传政府加强管理通胀预期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凝聚人心,多鼓实劲。要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价格形势新闻通气会机制,及时准确发布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有效引导社会预期。 九、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各地物价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协调会商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