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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229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3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

  (宁政发[2010]2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苏政发〔2010〕143号)精神,切实加强市场调控监管,稳定主副食品价格,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重点开展粮油、蔬菜、肉类等重点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供求情况监测,提高监测频率,启动粮油、蔬菜零售市场价格动态日报制度,及时预警预报。

  

  二、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并启动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状态下监管协同机制,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大粮油、蔬菜等主副食品加工、批发、零售等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打击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

  

  三、有效组织供应,确保不脱销、不断档。要加强重点应急保供企业的跟踪联系,掌握粮油、蔬菜重点加工、批销企业和大型批发、零售市场经营状况和市场动态,及时了解采购、上市、销售、库存情况和价格变化情况。

  

  四、落实惠农政策,稳定本地生产。认真落实我市菜地最低保有量制度,加大蔬菜种植基地和设施农业建设力度,切实增加地菜、应季菜自给能力。

  

  五、切实做好产销衔接工作。加大农产品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培育力度,支持农产品批发、零售、连锁等企业加大农产品采购力度,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和“农批对接”、“农超对接”,签订产销合作协议,确保冬春蔬菜的市场供应。

  

  六、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切实落实“绿色通道”政策,确保粮油、蔬菜等主副食品调运畅通。对符合标准的配送蔬菜等鲜活农产品的厢式货车,发放特别通行证,允许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对进入应急保供批发市场采购农产品的车辆,要本着方便农贸市场经营户批销鲜活农产品的原则实施管理。

  

  七、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应急储备制度。进一步完善我市蔬菜、粮油、肉类储备应急保供制度,按照耐贮品种5-7天消费量的标准,落实我市蔬菜、肉类储备货源,切实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八、落实各项价格临时补贴。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继续实施低收入群体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安排好困难群体生活。根据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及时足额安排财政资金对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体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学生食堂的补贴,各类学校要保持校园食堂价格基本稳定。

  

  九、规范各项收费行为。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切实规范各类消费品市场收费行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严格规范和降低农贸市场摊位费和超市进场费,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

  

  十、审慎出台调价政策。积极稳妥推进我市价格改革,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暂不出台自来水调价政策,春节前不出台新的调价项目。

  

  十一、加大价格信息发布力度。稳定市场和消费预期,及时发布市场价格情况,准确阐释价格政策,披露工作举措。

  

  十二、建立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领导牵头,成立市发改、物价、商务、农委、工商、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等部门参加的市场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研究制订保障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的政策措施,定期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十三、制定《我市主副食品价格异动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农副产品供给特点,及时发现市场变化苗头,指导生产、调运,促进全市主副食品市场价格稳定。

  

  十四、落实扶持政策,降低零售市场流通成本。要按照“四定”即定菜农身份、定生产基地、定销售摊位、定食品安全责任的要求,建立地产蔬菜直销渠道,农贸市场应设立地产蔬菜专销区,减少中间流通环节。

  

  十五、进一步加大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拓宽地产菜内涵,在南京都市圈150公里范围内,重点培育一批农产品生产基地,作为保障南京市场稳定的生产和供应渠道。

  

  十六、加大放心副食品专项资金投入力度。管好用好放心副食品专项资金和专项储备资金,重点用于粮油菜肉的专项储备、扶持“菜篮子”基地的生产、补贴流通企业受政府委托调节市场的经营、支持批发市场和直销市场的建设。

  

  十七、建立健全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价格调控和治乱减负目标责任,统一思路,统一行动,形成合力,切实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保供稳价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县、各部门要在11月30日前将贯彻本通知的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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