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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40号文件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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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落实优惠政策,保障化肥生产供应

  

  继续实行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价格优惠政策,保障化肥企业正常生产用电、用气供应,不得对化肥企业拉闸限电,切实落实化肥淡季储备政策和计划安排,稳定化肥供应。

  

  七、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与提高困难群众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根据城乡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变动情况,及时给困难群众发放价格补贴或提高低保标准。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实施联动机制经验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纳入联动机制内容。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最低工资标准。

  

  八、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认真落实优抚对象补贴政策,按时足额发放城乡低保金,妥善安排好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根据实际情况,对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从价格调节基金中解决;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由政府统筹安排解决。省、市财政要按照隶属关系,进一步提高大中专院校拨款定额标准,增加对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学生食堂补贴。各院校要结合自有收入,增加学生食堂补贴,加强食堂管理,切实稳定饭菜价格。继续实施对大中专院校食堂用水、用电价格与居民生活同价政策。落实好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生活。提高农村中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标准,切实安排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的生活。

  

  九、继续加大措施,整顿和规范收费行为

  

  进一步清理各类涉及民生的行政事业性和垄断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从严控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凡是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严禁变相增设,凡是新设收费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凡是未经省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地方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取消,标准偏高的要坚决予以降低。严禁利用行政权力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强制服务并收费。继续降低部分偏高的药品价格。

  

  十、稳妥推进价格改革,严格控制出台政府提价项目

  

  对政府管理的价格要把握好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严格控制出台省及省以下政府管理的调价项目。各地在春节前和春节期间原则上不得出台新的价格上调措施,确需调整的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完善配套措施,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十一、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强化价格监测预警

  

  尽快研究制订全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进一步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建立覆盖重要消费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信息监测、预警和发布制度,实施对粮、油、肉、蔬菜等重要商品定点监测、定期报告、应急监测制度,加强对重要商品集散地价格实时监测,准确掌握群众生活必需品主渠道供求及价格变动情况,客观分析价格变动趋势。发现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发出预警,及早采取应对措施。

  

  十二、加大价格监管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采取提醒、告诫、警示等事前防范手段,引导经营者合法行使自主定价权,遏制跟风涨价和不合理涨价;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大力倡导价格诚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加强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重点打击欺行霸市、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以及合谋涨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恶性炒作事件,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查处;继续深入开展成品油价格、涉企、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维护市场和价格秩序;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和投诉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相关案件。

  

  十三、加强农产品期货和电子市场交易监管

  

  依法规范农产品期货和电子交易市场监管,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金融稳定工作的要求,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实行第三方托管。继续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投机、炒作等不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清理整顿电子交易市场,取缔非法交易。

  

  十四、规范农产品经营和深加工秩序

  

  整顿主要农产品收购秩序,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落实经营者最高库存量的规定,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监管。严把粮食收购企业和棉花加工企业市场准入关,严厉打击无证收购粮食和棉花的行为。对玉米深加工行业进行全面清理,关停违规建设的玉米深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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