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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皖国土资[2010]391号
【颁布时间】 2010-11-25
【实施时间】 2010-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3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暂行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实地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需向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资料:

  

  1、文字材料

  

  (1)省厅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批复;

  

  (2)批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报件材料;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决算报告;

  

  (4)有关合同、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2、影像资料(不作为必备材料)

  

  (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前后的录像或照片;

  

  (2)拆迁建筑物的录像或照片。

  

  七、验收合格标准

  

  验收合格必须同时达到下列标准:

  

  1、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复垦后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经批准的建新地块占用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面积,其中农用地(耕地)面积前者应当大于或等于后者。

  

  2、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建设内容达到经批准的拆旧地块土地复垦规划方案要求。

  

  3、拆旧地块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复垦结果群众基本满意。

  

  八、工作要求

  

  验收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有关验收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开展验收工作。对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报告书”(格式)(略)

  

  附件2、

  
“安徽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竣工报告”(格式)

  


  一、“挂钩项目”实施依据

  二、拆旧地块复垦建设任务

  三、拆旧地块复垦完成情况

  1、拆旧地块复垦建设规模、完成投资、复垦后农用地及耕地的面积、质量,复垦区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主要工程完成情况。

  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中土地占补平衡情况。

  四、拆旧地块复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拆旧地块复垦土地权属调整情况

  (主要反映土地权属调整依据、方法和结果等方面情况)

  

  附表1: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统计表

  

  单位:公顷(0.0000)

  

地类

土地复垦前面积  (公顷)

土地复垦后结构变化(公顷)

前后增减面积 (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村庄

用地

工矿

用地

 

 

 

 

农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建设用地

村庄用地

 

 

 

 

 

 

 

 

 

 

 

 

 

工矿用地

 

 

 

 

 

 

 

 

 

 

 

 

 

 

 

 

 

 

 

 

 

 

 

 

 

 

 

 

 

 

 

 

 

 

 

 

 

 

 

 

 

未利用地

 

 

 

 

 

 

 

 

 

 

 

 

 

 

 

 

 

 

 

 

 

 

 

 

 

 

 

 

实施后面积(公顷)

 

 

 

 

 

 

 

 

 

 

 

 

 



  

  附表2: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拆旧地块土地复垦工程实施前后图斑登记表

  

  单位:公顷(0.0000)

  

 

权属单位

图幅号

图斑号

地类

面积

实施前

 

 

 

 

 

 

 

 

 

 

 

 

 

 

 

 

 

 

 

 

 

 

 

 

 

 

 

 

 

 

 

 

 

 

 

实施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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