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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妥善安排好困难群众生活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物价上涨对当地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好低收入群体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按标准及时将补贴发放到人到户。根据我省物价上涨水平,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市县要加大补贴的力度和范围,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在保持价格稳定、扶持弱势群体方面的积极作用。 九、建立健全价格调控监管机制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对市场价格调控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充实价格调控监管力量,强化成本监管,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尽快制定价格应急调控监管预案。依法建立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规范征收、管理和使用行为。结合当地情况,针对城乡居民生活必需品和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情况制定价格临时干预预案,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力量,立即组织开展市场价格检查,重点查处经营者在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等恶意囤积、哄抬价格行为,以及其他变相涨价、串通涨价、牟取暴利的行为。对于查出的案件,要依法处理。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除给予经济处罚之外,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要及时澄清不实报道,对捏造、散布虚假价格信息,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要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惩处。 十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宣传部门切实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及时组织当地媒体重点报道国家、省政府确定的价格调控监管措施,引导媒体正确报道价格形势,加强正面引导,阐释价格政策。完善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价格形势新闻通气会机制,及时准确发布价格信息,分析价格走势。通过价格网站等媒体及时将蔬菜等副食品价格进行公布,引导群众消费。 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国务院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协调会商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及时协调解决落实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并将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物价局。 2010年1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