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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11-24
【实施时间】 2010-11-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06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编委办、省残联)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8]1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特殊教育重要性的认识

  

  特殊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与发展特殊教育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关注民生,关爱弱势群体,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各地政府要站在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动我省特殊教育事业迈上新台阶。

  

  二、健全和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健全和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体系。特殊教育学校在功能布局上,市(州、地)要做到以初中为主,兼顾高中教育;县(市、区)以小学为主,兼顾初中和学前阶段教育;积极发展高等教育;逐步建立按残疾类别分类办学模式。形成学前、小学、初中、高中、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特殊教育新格局。各县(市、区)要根据生源的分布情况,做好乡镇中心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的规划,在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随班学习的残疾学生就读。

  

  (二)大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坚持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和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一个重点来抓,力争到2020年全省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均达到90%以上,在校残疾学生巩固率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的水平。

  

  (三)采取多种形式,扩大高中阶段特殊教育资源,使更多残疾学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各市(州、地)级特殊教育学校要逐步建立高中部,并创造条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符合当地实际的职业教育课程。要充分利用现有中等职业教育资源,增设符合残疾人就业需要的专业,使更多初中毕业的残疾学生能够接受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熟练掌握劳动技能和专业技术,为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努力创造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条件。根据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省内各高等院校要落实国家关于放宽残疾考生体检标准的要求,不得拒绝录取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考生入学;力争从2011年开始部分高等院校招收一定比例的残疾学生,使我省更多的残疾学生能接受专科及本科层次的高等教育,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自学考试和成人高等教育考试。

  

  (五)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水平。将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纳入各地特殊教育工作规划,积极支持幼儿教育、聋儿语训、特殊教育等机构以及社区、家庭开展3岁以下残疾儿童早期教育活动。各级示范幼儿园要带头招收残疾儿童入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儿童学前机构,逐步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六)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七)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确保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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