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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电[2010]45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3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

  (皖价电〔2010〕45号)


  

  各市物价局:

  

  11月15日,省物价局就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已作了部署。近日,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16条”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当前价格监测预警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安徽省价格监测预警制度》(皖价监测〔2009〕132号)规定,当前应对食用油和蔬菜实施价格监测预警。各市物价局从11月24日起,对城市低保生活必需品中3个食用油品种和9个蔬菜品种价格(见附表)实行日报,每日上午10点前将当天实地采集价格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电话:0551-2652606;电子邮箱:jgjcxx@163.com)

  

  二、加强对大中专院校食堂主副食品价格的监测。为及时准确了解各市大中专院校食堂主副食品价格变化情况,各市要选择两家大中专院校食堂作为临时应急价格监测点,深入院校了解主副食品结构情况,确定具体监测品种,从25日起,实行价格上涨日报制度。凡是主副食品价格上涨的院校,相关市物价局要及时将上涨具体情况(包括上涨品种、上涨金额和幅度、上涨时间、对学生的影响等情况)及时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电话:0551-2643962;电子邮箱:同上)

  

  三、加强调查研究,切实做好价格上涨对困难群众生活影响分析。各市物价局要根据低保价格监测情况,做好价格上涨对本市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影响分析,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补贴意见,当好政府参谋。

  

  四、加强市场价格巡视,继续做好常规价格监测工作。一是在实施价格监测预警期间,各市物价局要安排具体人员每天深入市场,实地了解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变动原因,及时向当地政府和省物价局上报相关情况。二是认真落实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保证价格监测质量。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

  

  五、加强价格监测人员力量,保障当前应急价格监测任务顺利开展。各市物价局要结合当前价格监测工作的实际情况,加强价格监测人员力量,保证价格应急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在实施价格监测预警期间,各市物价局要明确带班领导,安排专人值班。本月27、28日食用油和蔬菜价格也要按通知要求及时上报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省价格监测局带班领导及值班人员将在省价格监测网上予以公布。

  

  
安徽省物价局

  

  2010年11月23日

  


  附件:油和蔬菜应急价格监测表

  

  2010年 月 日

  

品种

规格等级

单位

当日价格

上日价格

环比

1、食用油

散装菜籽油

一级

元/500克

 

 

 

散装大豆油

一级

元/500克

 

 

 

桶装大豆油

金龙鱼

元/5升

 

 

 

2、蔬菜

青椒

新鲜一级

元/500克

 

 

 

青菜

新鲜一级

元/500克

 

 

 

黄瓜

新鲜一级

元/500克

 

 

 

大白菜

新鲜一级

元/500克

 

 

 

西红柿

新鲜一级

元/500克

 

 

 

芹菜

新鲜一级

元/500克

 

 

 

土豆

新鲜一级

元/500克

 

 

 

白萝卜

新鲜一级

元/500克

 

 

 

冬瓜

新鲜一级

元/500克

 

 

 

备注:请各地用excel表格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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