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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
【发文字号】 晋煤劳发[2010]1529号
【颁布时间】 2010-11-23
【实施时间】 2010-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通知

  (晋煤劳发【2010】1529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近期,省厅对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进行了调查摸底,从调查摸底的情况看,有部分煤矿企业存在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现象。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对煤矿企业有效利用人力资源、降低用工成本、转移用工风险、增加用工灵活性、调节用工供求关系有其积极的一面。但针对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存在很大弊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与《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相悖。《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煤矿井下工作岗位的特殊性与《劳动合同法》明确的劳务派遣工作岗位的“三性”明显不相符;《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对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进行返聘,实行劳务派遣,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与《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不相符。

  

  二是不符合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政策规定。在有关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规定中,尤其是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煤监[2010]152号)均规定“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维护煤矿职工合法权益,保证职工在安全生产上具有相应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种用工方式,煤矿企业与劳务派遣人员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三是劳动用工管理不能真正实现“四个百分百”。此种用工方式劳动者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其备案由派遣机构在当地劳动部门进行,由派遣机构为其缴纳各类保险,有的甚至培训也在派遣机构进行,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能真正实现“四个百分百”。

  

  四是不能很好落实岗位安全责任。煤矿井下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素质良莠不齐,安全意识淡薄,对他们的安全考核收不到理想效果,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作业现象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的岗位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

  

  另外,这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人员不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流动性大,对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缺乏认同感,不利于企业管理;涉及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纠纷,处理起来更加复杂。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落实“五个统一”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实现劳动用工管理“四个百分百”的目标,推进全省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对全省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属违法违规用工行为,全省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二、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和各有关单位要对所属煤矿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情况进行详细摸底调查,彻底摸清劳务派遣人员数量和在井下的分布情况。

  

  三、制定清退工作方案,对煤矿井下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进行清退。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将方案报省煤炭工业厅备案,其它煤矿企业按照监管权限报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考虑个别煤矿企业井下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所占比例较大,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给予半年的清退期,到2011年5月底前必须将煤矿井下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清退完毕。

  

  四、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清退工作的监督检查,视情组织专项督查。

  

  五、清退工作结束后,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五大煤炭企业集团和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对清退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清退工作总结报省煤炭工业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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