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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皖价医函[2010]201号
【颁布时间】 2010-11-22
【实施时间】 2010-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淮南市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


  

安徽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关于淮南市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

  (皖价医函〔2010〕201号)


  

  淮南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报来《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请示》(淮价医〔2010〕130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你市医疗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暂同意你市将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你市各医疗机构的床位费价格从医疗危险废物处置之日起,在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规定的基础上暂提高2元,用于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用,医疗危险废物未交付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不得提高床位费价格。

  二、你市辖县和不能以床位费收取的医疗单位开展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可按照打紧费用保本微利原则收取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具体价格标准暂由你市价格会同卫生、人社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定淮南市直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用标准核定。

  以上标准为最高价格,你市可在此价格内下浮。本文自2010年12月1 日起执行,执行期间你市应加强对此项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其他地方不得参照执行。

  

  
省 物 价 局

  省 卫 生 厅

  省 人 社 厅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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