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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颁布时间】 2010-11-22
【实施时间】 2010-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对我省近期水泥价格实行临时干预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洋浦经济发展局,水泥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精神,针对我省水泥市场“价高货紧”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我省重大项目和灾后重建等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2003年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对我省水泥价格实施临时调控干预。具体调控措施如下:

  一、调控措施

  (一)对我省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制度。以目前平均出厂价为基价,即42.5强度袋装水泥出厂价海口地区为520元∕吨,三亚地区为535元∕吨;海口、三亚两地42.5强度散装水泥基价为较当地42.5强度袋装水泥出厂价低20元∕吨;32.5强度袋装水泥出厂价海口地区为480元∕吨,三亚地区为495元∕吨。本省各水泥生产企业水泥出厂价高于上述所列基价标准的,要于调价出台前5日内报省物价局审批,未经批准,生产企业不得提价。

  (二)对水泥经销环节实行差价率控制。本地产水泥以出厂价为基价,省外调入水泥以上岛成本价为基价,扣除物流成本后各销售环节最高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10%。

  (三)水泥价格干预措施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截止时间另行通知。

  二、配套要求

  (一)加强水泥市场价格监测和货源组织。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关注水泥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水泥价格大幅波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生产、保供工作。

  (二)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大市场巡查力度,坚决依法查处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价格行政干预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强信息引导。及时公布我省水泥价格及供求情况,鼓励岛外的水泥经销商积极组织水泥进岛。

  (四)加强行业价格自律。主要水泥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政府对水泥价格的行政干预政策,经销企业要价格自律,实行明码标价,质价相符,共同维护好市场价格秩序。

  

  
201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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