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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0]155号
【颁布时间】 2010-11-22
【实施时间】 2010-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0]1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域城市化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本办法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第三条  筹资筹劳应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委负责全市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筹资筹劳的范围与对象


  第五条  筹资筹劳适用范围:新农村建设"六化"工程村内户外小型水利、道路桥涵、植树造林、环境卫生设施、文化娱乐设施、农村新型能源、污水处理、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

  对符合当地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政府给予补贴资金支持的与相邻村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先以村级为基础议事,涉及的村所有议事通过后,报经区市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筹资筹劳范围:

  (一)大中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电网改造、学校建设和维护、五保户供养、民兵训练等明确规定应由财政支出和不应由农民承担的项目;

  (二)偿还债务、企业亏损、村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

  (三)水电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有确定收费对象和标准的费用;

  (四)需长年实施并应由农户自己完成的田间地头沟渠、房前屋后卫生维护等项目;

  (五)村民委员会改善办公条件;

  (六)不符合筹资筹劳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筹资筹劳的议事范围为建制村。

  第八条  筹资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

  第九条  筹劳的对象为本村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的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的劳动力。

  第十条  五保户、现役军人、军烈属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1年的妇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村民不承担筹劳任务。

  第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

  (一)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可以申请减免筹资;

  (二)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村民可以申请减免筹劳。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


  第十二条  需要村民出资出劳的项目、数额及减免、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等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筹资筹劳事项可由村民委员会提出,也可由1/10以上的村民或者1/5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还可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建议村民委员会组织开展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项目实施方案可由村民委员会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也可根据国家和政府扶持项目投资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

  第十四条  对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的事项,会前应当向村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审议和表决的事项,会前应当由村民代表逐户征求所代表农户的意见并经农户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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