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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10]43号
【颁布时间】 2010-11-20
【实施时间】 2010-1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4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四、明确各方责任,加大考核问责力度。各区县政府、各街道、各乡镇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各级公安、安监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责任,建设、教育、商务、交通、文化、旅游、民防、卫生、文物、广电、体育、民政等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行业监管责任,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专业监管责任。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凡发生较大、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单位实际控制人责任外,将严格追究地方负责人和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同时要统筹安排,全面贯彻国务院及本市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通知精神,切实做好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的生产安全和春运安全。

  

  市政府将于2010年底对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实施综合检查考核。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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