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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114号
【颁布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 2010-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江两岸(重庆段)绿化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江两岸(重庆段)绿化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0〕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森林重庆”建设,切实改善长江两岸(重庆段)生态环境,大力促进库区人民安稳致富,现就加快推进长江两岸(重庆段)绿化(以下简称长江绿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三峡水库是全国重要的淡水资源战略储备库。重庆三峡库区是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最为敏感、最为重要且最为脆弱的地区。目前,三峡库区森林资源总量不足,林分质量不高,水土流失严重,自然灾害频繁,严重影响着库区群众的生产生活以及三峡工程的安全运行。

  

  绿化长江两岸(重庆段)是党和国家赋予重庆的神圣使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314”总体部署的重大战略举措,是深化“森林重庆”建设成果、推动“绿化长江 重庆行动”的具体实践,有利于构建库区绿色生态屏障,进一步改善库区生态状况;有利于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充分发挥三峡工程巨大综合效能;有利于打造长江国际黄金旅游带,促进库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人民安稳致富。

  

  二、目标任务

  

  此次长江绿化工作实施范围,主要为永川区、江津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长寿区、涪陵区、武隆县、丰都县、石柱县、忠县、万州区、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等23个区县(自治县)长江干流及一级支流175米库岸线至第一层山脊线区域。

  

  长江绿化工作以库区生态改善、库岸景观打造、移民安稳致富为主线,用3―5年时间,投资100亿元,完成造林绿化380万亩,其中:新造林300万亩,低效林改造及补植补造80万亩。2010―2013年为重点推进阶段,基本完成栽植任务;2014―2015年为成果巩固阶段,开展补植补造及抚育管护,使项目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65%。

  

  三、建设要求

  

  长江绿化工作坚持生态优先,兼顾景观建设、产业发展,做到新造与改造并举,补植与管护并重,生态林、景观林与经济林同建。

  

  (一)科学规划,精心设计。按照“政策引导、公众参与、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分类治理,注重特色。根据立地条件、海拔高度等设计好造林类型,宜造则造、宜封则封、宜乔则乔、宜灌则灌,注重针阔混交、常绿落叶搭配、乔灌草藤结合,大力培育“复层、异龄、混交”森林,达到“绿化、美化、香化、彩化”的效果。同时,加快长江柑橘产业带、特色水果基地、高效油料林和生物质能源林为代表的林业生态产业基地建设。各区县(自治县)林业部门按照《长江两岸绿化专项技术规程》,组织具有造林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长江两岸森林工程年度施工作业设计,将造林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作业设计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对有林地、疏林地开展抚育经营或补植补造。对宜林荒山荒地实现全面绿化。对已退耕还林地造林成效不达标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补助种苗款,退耕农户及时开展补植。对“大字报地”、25度以上陡坡地,原则上全部退耕用于营造生态、经济兼用林;对广种薄收的缓坡耕地,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栽植经济林。对房屋“四旁”隙地见缝插绿,栽植经济林木或珍贵树种。对基本农田严格保护,可在田边地角栽植冠幅小的零星林木。加强消落带生物治理措施,严禁种植农作物,防止面源污染。

  

  (三)科学种植,注重成效。坚持质量第一、注重实效,严格把好整地、苗木、栽植等关键环节。坚持选用良种壮苗造林,海拔600米以下区域,经济林按品种确定适宜苗木规格,生态林采用胸径3―5厘米以上大苗;滨江100米景观带、城镇周边、旅游景区和重要节点采用胸径5―8厘米以上绿化大苗;海拔600米以上区域选用1―2年生优良适生壮苗。各地当年造林成活率要达到95%以上,三年保存率不低于95%,面积核实率要达到100%。

  

  四、工程管理

  

  (一)计划管理。按照“总体规划,分年实施”的原则,实行“确定任务,定额包干,区县负责,市级检查,先建后补”。市里根据长江绿化总体规划,统一补助标准,把建设任务、资金切块到区县(自治县),每年下达预安排计划。区县(自治县)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实行总额包干,自行确定年度建设计划、实施地块、投资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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