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114号
【颁布时间】 2010-11-19
【实施时间】 2010-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长江两岸(重庆段)绿化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种苗管理。全面推行种苗“一签两证”制、种苗生产供应招标制、市外调种(苗)准入制、种苗价格最高限价制和种苗质量责任追究制,严格种苗质量自检和市级种苗质量抽检,强化种苗检疫检验,从生产源头和流通环节保证工程用苗质量。推行定品种、定规格的定向育苗方式,实行“定单育苗、定价收购”,提倡“就地育苗,就近造林”。由市物价局、市林业局发布主要造林树种苗木参考价格。

  

  (三)质量管理。按照市里制定的长江绿化招标办法,严格实行项目招标制、工程监理制、效益评估制、定期通报制、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探索建立长江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各地按照作业设计分段招标,聘请有造林绿化资质的专业公司造林;统一招标确定具有监理资质的单位或中介机构全程监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年度自查验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自查验收报告。按照“一年一检查,四年总验收”的办法,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年度造林实绩核查,栽植总任务完成后组织总验收(具体办法由市林业局、市移民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制定)。

  

  (四)后续管理。以“一分造、九分管”的理念抓好成果巩固工作。全面落实林地权属,激发林农造林营林的积极性。认真开展森林经营,切实提高林分质量。加强新造林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适时开展灌溉施肥、修枝整形、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等管护措施。进一步落实新造林地的管护责任制,工程造林、捐资造林、捐资者直接造林,均由造林业主包成活并管护3年后交林权所有者。大力推行集中管护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合作林场、专业公司进行管护,还可以根据农户自愿成立林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集约化经营和管理。

  

  (五)依法护绿。保护好现有植被,维护生物多样性,积极开展长江两岸生态效益动态监测。严格长江两岸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依法加强绿化成果和古树名木保护。工程区内禁止开矿采石、修路、建房、修坟、放牧等破坏林地的行为。确因国家重点工程损毁长江绿化林木或占用绿地的,需按有关规定报批,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方负责恢复植被。长江临江面慎造用材林,严禁商业性采伐。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人为蓄意损毁、纵容牲畜践踏等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政策支持。启动生态公益林补偿,从2010年开始将长江两岸已划定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和新建生态林全部列入重点公益林保护范畴。积极争取国家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在国家未在我市实施生态效益补偿之前,暂按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偿资金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负担。对已退耕还林地及时发放林权证。对退耕还林地造林未达到要求的进行整改,3年后造林仍不成功的追回退耕还林口粮补助(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制定),并按照《退耕还林条例》启动行政问责制,扣减相应工程投资。

  

  (二)资金筹措。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等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通过项目资金、专项补助、银行贷款、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等多种渠道,筹集长江绿化补助资金100亿元。其中,市移民局筹集50亿元,市林业局和市农委各筹集5亿元,市财政贴息融资10亿元,社会捐赠10亿元,市级以上共投资80亿元。在三峡后续工程规划生态建设补助资金未到位之前,由市移民局统一贷款,市财政给予贴息。按照新造林平均每亩2000元、低效林改造及补植补造平均每亩1000元的标准对长江绿化给予补助,实行造林任务与补助资金“双包干”,各区县(自治县)自求平衡。市级补助全部用于长江干流16个区县(自治县)长江两岸大面积绿化的苗木补助等,严禁用于城镇周边、城市公园和旅游景区绿化,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沙坪坝区、北碚区等7区造林资金由本区自筹和社会捐赠资金解决。市级补助资金根据市里下达的预安排计划,每年预拨部分给项目区县,待第四年总验收后拨付完毕(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制定)。

  

  (三)土地落实。已落实林权的荒山荒地,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督促林权所有者限期绿化。已流转的宜林地,由业主负责绿化。全面清理退耕还林地,凡造林不成功的督促各地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及时开展异地造林。对地灾避让搬迁、生态移民、“农转非”后的土地,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后组织造林。对经济林地可由政府统一流转后再反租给业主经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