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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11-18
【实施时间】 2010-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关于印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住宅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包括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中高层住宅楼、高层住宅楼。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逐步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本办法,负责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

  

第二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50%时,在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总人数在20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5至11名的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不称职的,业主大会可予以撤换。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其组成人员不得在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中兼职。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会议;经20%以上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就所提议题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物业管理需要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以及业主大会通过的管理规约,对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撤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并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服务合同;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改变或者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制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办法;

  

  (九)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三)审核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被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和章程报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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