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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琼价价管[2010]541号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管道燃气非民用用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海口市管道燃气非民用用气销售价格的批复

  (琼价价管[2010]541号)


  

  海口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理顺海口市管道燃气(非民用)价格的请示》(市价字[2010]240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精神,结合购气价格变化情况,为疏导企业经营压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调整您你市管道燃气非民用用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海口市管道燃气非民用用气销售价格

  (一)一般用户(年用气量300万立方米以下)销售价格由3.73元/立方米调整为3.96元/立方米。

  (二)大用量用户(年用气量300万立方米以上,含300万立方米)管道燃气价格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中准价由3.30元/立方米调整为3. 53元/立方米,允许经营企业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不超过5%幅度内制定具体销售价格。

  二、要积极做好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化解矛盾,完善管理。

  三、以上价格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201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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