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十)进一步提高煤炭产业集中度、扩大矿井开采规模。充分发挥大煤矿的技术、装备、管理和人才等优势,实施煤炭大企业、大集团、大基地建设。到“十二五”末,全省煤炭开发主体企业控制在200家以内,大中型矿井要占到全省煤矿数量的50%以上,生产建设规模的70%以上;小矿井降到全省煤矿数量的50%以下,生产建设规模的30%以下;平均单井产能提高到35万吨/年以上。

  

  (十一)进一步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2010年底前取消全省所有整合、技改煤矿保留的一套独立生产系统;对今年以来发生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以及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事故的煤矿,其主要灾害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和《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关闭;对2010年8月份以来,在开展全省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煤矿安全大检查、大整顿、大排除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其隐患没有能力治理到位的,在2011年上半年依法实施关闭。

  

  (十二)严把准入关。“十二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设计能力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对设计能力30万吨/年的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的煤矿,一律暂停审批;对现有生产能力30万吨/年以下(含3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或按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的矿井,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一律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兼并重组或关闭。

  

  (十三)进一步加大对新建大中型煤矿的服务力度。对现有在建的特别是竣工待验收的大中型煤矿,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协调、服务的力度,帮助其解决建设中的实际困难、办理投产所需的相关手续和证照,确保早日投产,形成新的煤炭生产能力。

  

  四、强化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十四)合理配置市、县级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认真落实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特区)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黔组发[2006]4号),在六盘水市、毕节地区、遵义市、安顺市、黔西南州等重点产煤市(州、地)和生产能力100万吨/年以上的重点产煤县(市、区),选配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副职领导干部,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煤炭产能在50万吨/年以上的重点产煤乡(镇),要参照市、县配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同时,在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选配熟悉煤矿安全业务的领导干部,指导市、县、乡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选配以上干部,在符合选拔任用基本条件的同时,重点选配具备煤炭相关专业知识的干部。

  

  (十五)建立煤矿安全包保责任制。对煤矿安全生产按属地原则建立领导干部包保责任制,产煤乡(镇)领导干部对辖区内各类生产建设煤矿安全生产按矿包保,责任落实到人;产煤县(市、区)县级领导按片区进行包保,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加大对责任区内煤矿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十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任用工作力度。积极通过公务员公开考录或公务员调任,为市、县、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充实煤矿安全监管队伍的履职能力。

  

  (十七)加强驻矿安全监管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各产煤地区要严格落实《贵州省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驻矿安全监管员尚未配备到位的,相关县级政府在2010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部配备到位,县级安全监管局要加强对驻矿安全监管员的管理。

  

  (十八)进一步强化煤炭行业管理。重点产煤市(州、地)、县(市、区)必须明确承担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强化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和指导。

  

  五、加快煤炭专业技术人才培养

  

  (十九)进一步扩大招生规模。鼓励支持贵州大学、六盘水能源矿业学院和毕节学院等高校,以及各类高职院校、中职院校、职业中专学校和煤矿企业技工学校,采取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切实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相关专业技术人才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煤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