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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字号】 沪民计发[201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11-17
【实施时间】 2010-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5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社区公益创投活动的通知

[接上页]


  2、获选项目的通知。承办单位收到获选项目的批准书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的公益服务组织。对未获得项目批准书的,应向其说明情况。

  

  第四阶段:签订合同

  

  承办单位与获选项目的公益服务组织签订项目合同书。经签订项目合同书后,获选项目的公益服务组织可获得由政府提供的购买服务的项目资金。

  

  第五阶段:项目实施

  

  1、申请资金拨付。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起草资金拨付申请书,并附服务项目合同书,向市民政局申请服务项目资金的拨款。经市民政局审核后,服务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获选项目的公益服务组织。

  

  2、督促项目实施。承办单位对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公益服务组织,应督促其按照项目合同书的约定,按时进行项目实施。

  

  3、组织监督评估。承办单位要督促获选的公益服务组织按月报送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并定期派遣工作人员,对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按时向市民政局报送有关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监管等方面的情况。

  

  4、公开项目信息。承办单位将获选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等项目信息在“上海民政”网站、“上海社区公益创投”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五、活动规则

  

  (一)参加公益创投项目征集申报活动的公益服务组织,必须是实施该项目或者即将实施该项目的,并经非营利组织登记机关认定的公益服务组织。

  

  (二)参加公益创投征集申报活动的项目,必须符合公益创投规定的项目内容和政府相关政策的导向。

  

  (三)获选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项目资金一般不超过20万元。

  

  (四)上年度已经获选的项目,不得再参加公益创投项目的征集活动。

  

  (五)在同一年度的项目征集活动中,一家公益服务组织最多只能获选两个项目。

  

  (六)参加公益创投征集申报项目活动的实施地点,应当以上海地区为主,适当兼顾上海对口支援的地区。

  

  (七)参加公益创投征集申报项目的服务对象,应当以本市户籍的居民和本市常住人口为主,兼顾来沪务工人员中的困难群体以及上海对口支援地区的居民。

  

  六、其他规定

  

  (一)获选项目公益服务组织,在服务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主动接受各级财政、审计和民政等部门的检查,积极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获选项目公益服务组织,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时,应及时向承办单位提出;未经承办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转让服务项目。

  

  (三)获选项目公益服务组织,未按合同的约定实施服务项目的,承办单位不再申请服务项目后续资金的拨付。

  

  (四)承办单位对经市民政局批准的获选项目,应提供针对性的能力建设服务,包括对获选项目公益服务组织开展的专业咨询服务和能力建设培训。

  

  (五)经承办单位对本年度获选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后,对其中被认定为服务对象满意、组织运作良好,并具有推广意义的部分获选项目,作为优秀公益创投项目,向市民政局推荐。经市民政局同意后,在“上海民政”网站、“上海社区公益创投”网站上向社会发布,并作为公益创投活动的招投标项目(即“创投型公益项目”),向全市的公益服务组织公开招投标。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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