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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安监管培[2010]217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培训机构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安全培训机构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培〔2010〕217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培训机构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培〔2010〕151号,以下简称《细则》)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定于2010年12月对全省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浙委〔2009〕88号)精神,紧紧围绕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提升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为目标,构建安全生产培训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长效机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积极推进安全培训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提升。

  二、督查内容

  根据《细则》关于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设置的条件和考核标准,督查安全培训机构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细则》等有关规定,重点督查安全培训机构取得资质后,在规范化建设方面的情况。

  一查安全培训机构取得资质后的发展变化及建设规划;

  二查内设机构设置,专职负责人、专(兼)职管理人员是否按照要求配备;

  三查教师队伍建设情况。重点检查专职教师是否按照要求配备、专业结构是否合理,公积金或社会保险费用是否按照规定缴纳;

  四查办公、教学场地及其设施的配备情况。重点检查专职教师的办公室及其设施,教室、档案室及其设施,三级机构的特种作业实操场地和设备是否符合《细则》规定;

  五查安全培训机构按纲施训情况。重点检查安全培训计划制定、组织实施、专职负责人(管理人员)跟班作业等;

  六查安全培训数量、质量。重点检查安全培训机构年培训量、培训合格率是否达到要求;

  七查教学调研情况。重点检查专(兼)职教师开展安全培训调查研究,撰写安全培训方面文章及其发表等;

  八查档案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安全培训档案室是否独立、整洁、规范,档案是否落实一期一档,档案资料是否整齐等;

  九查规章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安全培训机构是否落实教学和需求分析、考勤、专职负责人(管理人员)跟班作业等制度。

  三、督查安排

  督查时间定于2010年12月上旬至2011年1月中旬。

  第一阶段:12月上旬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12月中、下旬各市安监局检查所属安全培训机构;

  第三阶段:2011年1月上、中旬省安监局牵头组织检查安全培训机构。

  四、督查方法

  (一)检查采取各级自查和督查相结合的办法。省安监局重点检查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抽查部分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本级安全培训机构自查,重点检查辖区内四级安全培训机构;县安监局组织所属安全培训机构的自查。

  (二)检查按听取情况介绍、座谈交流、看培训场地、查台帐记录的形式进行。

  (三)检查后,检查小组按检查的几项内容(主要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该单位的评价,存在的问题等)及时向被检查的机构和当地安监局通报,并提出整改落实意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这次专项督查,是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培训机构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督查,强化安全生产培训责任,规范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行为,提高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安全培训机构建设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作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举措,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细则》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安全培训机构及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推进安全培训机构规范化建设。

  (二)精心组织。各地要按照省安监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周密部署,认真履行职责,本着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细则》做好组织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此次专项督查顺利进行。

  (三)求真务实。安全生产培训是事关安全发展的基础性工作,安全培训机构是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重要支撑和载体。各级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细则》要求,求真务实,不做表面文章,不搞形式主义,认真组织好对辖区内安全培训机构的自查和督查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培训质量,夯实安全生产培训基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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