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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建委
【发文字号】 市建发[2010]第216号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西安市建委关于对全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市建发〔2010〕第216号)


  

  各区县建设局、五区一港两基地规划建设局,城改办、纺织城发展办建设部、大兴新区改造办,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装饰装修企业:

  为深刻汲取本月15日发生在上海高层居民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力度,进一步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制观念,全面提高建筑工地抗御火灾的能力,预防建筑工地火灾事故的发生,现就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全市建筑工地及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视建筑工地使用保温材料、防水卷材、装饰材料等易燃材料管理的问题,切实加强辖区内建筑材料的进场检验监管工作,要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措施,自接到通知后立即组织对辖区内建筑及装饰装修工地消防工作情况逐项进行全面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检查各单位是否建立健全消防规章制度,落实防火责任制,划分防火责任区,明确防火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任务,是否加强冬季防火管理。

  (二)检查施工生产单位是否根据各个施工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基础工程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内部装修阶段)不同的火灾隐患特点,落实消防工作措施。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是否将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要求同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一并结合考虑。

  (三)检查各单位是否严格落实动火审批制度,对施工现场的焊接、切割作业,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是否开展消防知识宣传。

  (四)检查施工现场是否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模板、油漆、防水涂料、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的放置、使用和储存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五)检查施工现场用电管理,防止电气火灾。特别是加强对电气线路的安全管理,在电气设备使用上,注意电气设备正常检修和维护,防止因电气线路和设备老化短路漏电诱发火灾。

  (六)检查施工现场生活区域的防火管理。临时食堂、宿舍的规划和搭建,是否符合防火要求。宿舍用电是否乱拉乱接,生活照明是否采用安全电压,食堂、伙房等存在明火的场所防火是否重点管理、专人负责。

  (七)检查施工现场是否设有足够的消防水源、消防器材,消防给水管道、蓄水池、消防器材等是否布置合理,使用是否方便,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

  (八)重点检查施工现场使用易燃建筑材料,包括外墙保温材料、粘结剂;防水材料;密目网;电气焊等。

  二、每个建筑及装饰装修工地必须建立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立即对工地配置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进行全面的检查,如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消防设施、器材一律进行更换;同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配置具有建筑安全消防知识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昼夜巡查力度,认真做好建筑工地消防安全记录。

  (一)各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现场开展全面的整顿工作,合理的利用现有场地,提高施工场地的利用率;切实划分好建筑工地、生活区和材料堆放区域,易燃的建筑材料要远离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并设置相应的隔离设施,预防易燃建筑材料着火引发的火灾。

  (二)各施工单位要严把易燃建筑材料进场前的复试检测关,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进场前的检测工作;易燃材料的燃烧性能达不到等级的,绝不允许进入施工现场;在材料使用中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杜绝火灾隐患,严防火灾的发生。

  三、各监理单位要将建筑工地使用的易燃建筑材料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工程建设监管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督促监督施工单位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严把施工规范,凡发现不合格材料要坚决拒绝进入施工现场,凡发现未按施工规范作业要坚决予以制止,确实履行监理职责。

  市建委将组织专项检查工作组,对全市各建筑及装饰装修施工工地进行巡查,对疑视不合格建筑材料将采取见证取样封存方式,并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凡检测不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未采取消防措施的施工、监理单位,我委将根据检查情况追究相应责任。施工和监理单位整改不到位的,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或个人信誉档案,并根据情况取消单位、项目及个人当年各类奖项的评选资格。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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