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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11-16
【实施时间】 2010-1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9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安全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市)县灾后城乡住房重灾办公室、建设局,各灾后重建项目施工单位:

  

  经过努力,目前我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程已全面进入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和入住阶段。灾后重建工程质量好坏、后期保修责任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整个重建工作的满意程度。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安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灾后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管制度,加强对灾后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对灾后住房重建工程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统一指挥,健全机制,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有关建设项目的政府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属地和行业归口管理原则,加强落实灾后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工程建设规范,提高质量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二、完善灾后住房重建工程的资料存档工作,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逐一检查和核实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原始资料。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勘察设计变更,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原则,要有原始记录和完整变更报批手续,明确变更设计责任主体。

  

  三、落实灾后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137号)和《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成建委发[2007]484号),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不得简化程序。

  

  四、强化灾后住房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健全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和回访制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建发 [2010]18号)和《成都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灾后重建工程质量保修和回访制度的通知》(成住重组办发[2010]12号)精神,做好灾后住房重建工程质量保修和回访工作,有效解决质量问题和确保灾区群众住上满意房放心房。

  

  五、各重灾(市)县重建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程质量回访工作的落实情况,继续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力度,设立灾后重建住房质量投诉机构,形成质量投诉管理机制,妥善化解矛盾,并及时将有关重大情况上报市灾后城乡住房重建办。

  

  特此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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